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 收費標準 (93.01.13)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(以下簡稱本法 ) 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,應 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: 一、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、展延聘 僱許可,每件新臺幣五百元。 二、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、轉換 雇主 (或工作) 許可,每件新臺 幣二百元。 三、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、 聘僱、展延聘僱、遞補許可,每 件新臺幣一百元。 四、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 人申請聘僱許可,每件新臺幣一 百元。 五、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、展延聘 僱許可,每件新臺幣一百元。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 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,應依下列標 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: 一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申請設立許可,每件新臺幣五百 元。 二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申請變更登記許可,每件新臺幣 二百元。 三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申請核發許可證,每件新臺幣二 千元。 四、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,每件新 臺幣一千元。 五、核發、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 人員證書,每件新臺幣四百元。 六、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,每 件新臺幣二千元。 第 4 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,應繳納審查費 每件新臺幣一百元。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 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。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